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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高龄津贴的发放管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2022〕42号)《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11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自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始享受。具体发放标准为:80周岁至84周岁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每人每月30元;85周岁至89周岁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至99周岁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同。各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当前实际执行标准高于规定发放标准的,维持现有执行标准,高于发放标准部分的经费由各区市县财政承担。
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市高龄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系统。市法院、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负责提供老年人相关数据信息,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完善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老年人信息查询核实比对等工作,为高龄津贴发放业务提供数据支持。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高龄津贴资金保障工作。社会工作部门负责指导村(社区)做好政策宣传、居民动员、组织开展老年人信息登记等工作。区市县民政部门是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高龄津贴的审核、发放、管理工作,结合实际选择高龄津贴发放渠道及操作方法,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信访投诉核实处理、资金发放核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保障高龄津贴及时、准确发放;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本级财政承担的高龄津贴财政资金保障工作,保障高龄津贴及时、足额发放。
区市县民政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当月高龄津贴资金拟发放明细。区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于月底前足额拨付资金,不得借故拖延。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应于资金拨付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老年人应得的资金发放至老年人本人实名开户的银行账户。原则上,要通过“一卡通”平台及时发放到位。区市县民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统计上年度高龄津贴发放情况,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盖章后报送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据此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市民政部门根据市公安部门提供的老年人口数据,向市财政部门申请预算资金。市公安部门应配合提供户籍老年人口数据。
健全完善高龄津贴大数据监督机制,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完善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指导和配合市法院、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及时向民政部门共享相关数据,定期开展大数据核查比对,对存疑数据在高龄津贴信息系统中进行提醒。接到系统提醒后,街道办事处应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老年人死亡或户籍迁出等情况,应主动更新系统信息。确实无法及时获取老年人死亡或户籍迁出时间的,应以法院、公安、人社、卫健、医保等部门提供的共享数据时间为准,各地应当于获取到共享数据后的次月终止发放。经核实,已暂停或终止发放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仍符合发放条件的,社区居委会的网格员应当在高龄津贴信息系统中录入高龄津贴补发名单及原因,提出补发建议,并报街道办事处复核。街道办事处复核通过后,应当将补发名单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审定。